导读:当前,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暴力袭警入刑作了明确规定了,这将有利于维护法庭秩序、树立警察权威,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相应罪名的具体标准,细化相关流程规定,确保新增条款从“纸面”走到“地面”,下面由本文详细介绍新刑法对这两种罪行的具体规定,请看。
现状:扰乱法庭秩序时有发生
司法实践中,庭审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情绪失控,频频打断法官、检察官、律师发问;有的当庭辱骂甚至殴打辩护人、被告人;有的旁听人员私扯横幅,大肆喧哗、哄闹法庭;有的冲击法庭警戒,毁坏法庭设施,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对于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促进庭审秩序持续向好,具有积极意义。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罪处理,但这一罪名实践中运用较少。
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公诉权,律师、法定代理人等诉讼主体的参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需要。
现状:暴力袭警时有发生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侮辱谩骂、围攻阻挠甚至暴力抗法、恶意袭警等行为,呈现出公开性、盲从性和残忍性的特点,并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群体性抗法发展。不仅危及警察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感。
执行:细节有待出台司法解释明确
修正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原来更加全面了,相比原刑法第309条,新条款虽然量刑没有变化,但具体构罪情形增加了3项,即“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我国,这个罪是一个公诉罪名,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程序如此设计,有效防止了法官可能的滥用。如何有效划清“侮辱、诽谤、威胁”与诉讼参与人激烈甚至不当言辞的界限,还有待司法实践的具体检验和发展完善。
新刑法对这两种罪行的规定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零八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妨害公务罪第五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