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考勤记录、人证等进行综合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16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如何规定?
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提到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工作中,劳动者要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入职时让单位给自己发一封入职确认邮件;让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自己支付报酬;让同事在单位给自己寄一封快递;采取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为单位工作,单位认可或确认其为公司员工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