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玩耍间,学校消防栓玻璃门被按碎,导致7岁男童身上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校方主张事故发生后已积极组织急救,及时送医治疗,认为不应承担责任。近日,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在温州鹿城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校方赔偿受伤的男生医疗费合计13.3万元。
事情发生在2014年9月30日下午1点半左右,当年就读温州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小冬(化名)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消防栓的玻璃门上,不料玻璃门破碎,小冬的面部、左前臂、右腕不同程度被玻璃割伤。事发后,学校教职工第一时间把小冬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小冬的伤势程度达到十级伤残。
小冬的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防范措施和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应当对小冬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作出赔偿。校方则认为,学校并无处置不当,不应承担责任。因索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29日,小冬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索赔15.5万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冬在学校午休活动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日常工作中也履行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瑕疵。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小冬的损失为13.3万元,一审判决由学校承担该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