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并非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行为。下面,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
1、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夜间驾车行驶与一黑影擦过,行为人认为是风吹来的树枝或布片等物品,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行为人下车才发现血迹,然后报案并投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能查证上述事实,则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逃逸,客观上在发现自己交通肇事行为后,及时报案并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即不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应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断一个人逃离现场是否具有逃逸故意,应当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嫌疑人见发生了肇事,致他人劝阻于不顾驾车逃跑,弃车逃跑,编造诺言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如果明知发生了肇事,犯罪嫌疑人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
2、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寄存器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如被靠人张某系外地的一位汽车司机,在此因害怕人身受到当地群众的攻击而驾车驶离现场,在距事发现场5公里的位置,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投案。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嫌疑人已经驾车驶离现场了,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这种认定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意图并无逃逸的故意,显然,这种认定方法是不对。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并对事必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经,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已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但杳无音信,或者夸大对方责任,回避自己的责任,从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词逃避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符合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要求,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3、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并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免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避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李某系某公司的一位货车驾驶员,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由于对路面情况不熟悉,加上观察不够,在倒车的过程中将一名妇女撞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弃车离开事发现场返回单位,将事件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他不要乱动,等候处理,当地公安机关寻找他时,他确实正在其宿舍时等候公安人员。因此,本案中,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帮对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寄存器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因为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畏罪逃跑,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有的人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有的则认为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打击而逃跑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逃逸。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法场逃逸,也名手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对于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及时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并称其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我们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是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是因为怕被寄存器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千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而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
(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2)五项行政义务;
(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仍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的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碍了自己归案。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负有按照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协助取证的兴证责任,同时被告人必须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时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不能搞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行为人肇事后被被害人家属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其他人员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被人带离现场等,使被告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观行为的情形,上述情况属确实无法自动去投案,这种情况若查明属实,应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不认定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