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
  • 互联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6-08-09

  摘要: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哪些问题及原因?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着涉嫌免除运营商的协助义务,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涉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这是由于地位不对等,维权艰难,法律依据少等原因造成的。本网小编为您归纳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是涉嫌免除运营商的协助义务。消费者在使用宽带业务时,拥有一个宽带接入账号和密码。当消费者因保管不善致使接入账号和密码等安全信息被他人盗用并造成损失的,电信运营商本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协助消费者减少损失,但合同却注明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按《合同法》规定,在用户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目前大多数电信运营商都以趸交款余额作为违约金,从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三是涉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在参与相关优惠如“存费送费”活动期满后,在没有解除合同的选项以及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运营商规定用户只能在修改后的资费方案和经营者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中作选择,涉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是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发生合同关系后,在合同上大多注明有“因XXX因素造成的损失,一切后果由甲方(消费者)承担”。其中,“一切后果”语意含混,涉嫌随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二、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地位不对等。电信行业作为当前中国通讯行业的三大巨头之一,其本身就具有难以撼动的支配、垄断地位,而反观普通消费者则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对等为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签订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电信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合同格式中随意设置不平等条款。

  二是维权艰难。相较电信运营商而言,普通消费者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善于发现和察觉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加之处于弱势地位、高昂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消费者即便知晓不公平条款的存在,最终也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从而助长了不公平条款的继续存在。

  三是法律依据少。当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合同格式条款作了规定,但总体而言,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工商部门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时,主要针对涉及格式条款内容、格式以及备案要求,然而具体的行政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少,使得工商部门难以对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开展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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