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说:“千万别跟好朋友合伙开公司。”近日,嘉善法院审判庭里,曾经共同出资成立过一家合伙企业的纪某和王某,就为了这令人头痛的“散伙劫”闹得不可开交。“合伙开公司这么多年,如今散伙了,却只由你这一方担任清算人处理财产,这像话吗?”
据了解,这家合伙企业是2002年成立的,出资时,原告纪某占40%的份额,被告王某占60%的份额,企业一直经营到2015年6月底停业。
散伙时,两人对账确认,截至今年6月,合伙企业共结存财产538869.86元。纪某根据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40%份额,自行清算并扣除相关费用,认为王某应向其支付合伙财产分配额176767.94元,但王某并不认可。于是,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这笔合伙财产分配额。
合伙企业解散以后,只由合伙人一方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针对这个问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纷扰中的两个合伙人给出了一个明确答案: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清算人又该由谁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若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该案中,合伙企业解散时未进行合法清算,而是只由纪某自行清点了财产分配额,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全体合伙人或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官基本了解事情原委后,从情、理、法上进一步对他们进行了疏导调解,双方同意共同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并当场握手言和。经过清算,双方确认王某欠纪某130000元,王某当庭支付。
一场纠纷圆满化解,但面对层出不穷的合伙人纠纷,法官指出,防止“散伙劫”,与其“事后灭火”不如细化合伙协议“事前防火”:制定合伙协议时,明确合伙人的职责非常重要,在最初制定合伙协议时,就应当提前说明白“由谁负什么责,承担什么责任”,这就是“先说好,后不乱”;合伙协议拟定初期,理应制定得越详细越好,不嫌多,只嫌少,一旦合伙协议制定后,就要严格执行,严格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