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木板时伤了眼谁该负责?——法官: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担主责
  • 浙江法院新闻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6-12-12

近日,桐乡法院受理了一起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姚某从19岁开始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10月23日上午,他在为费某锯木板时,木工板中的铁钉弹入其左眼,受伤住院。因为该木板是费某在某经营部购买的,所以姚某将该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营部提出其所销售的木板是向吴某的店铺购买的,申请追加吴某为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又提出申请追加其店铺木板的供货商王某为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经营部出售的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他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经营部和吴某均辩称,姚某需证明他所受的伤与钉子有因果关系,且木板的生产商为王某,他们仅仅是木板的销售者,最终责任应于王某。此外,姚某具有丰富的木工经验,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他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王某则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木板是从他这里购买,也不能排除钉子来源的多样性。因此,他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根本不应成为被告。

  法庭调查后认定,被告经营部销售给费某的木工板是向被告吴某购买的,吴某曾在2014年3月至12月向被告王某购买木工板。致使原告受伤的铁钉是在木工板内的,木工板内留有铁钉,电锯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留有铁钉的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姚某从19岁开始就从事木工工作,应当清楚在电锯木工板时会有木屑及其他杂物弹出,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但姚某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以原告本人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官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经营部和吴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某系生产商,应承担侵权责任。姚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理应减轻王某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产品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需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与产品存有缺陷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产品的来源,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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