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人债务不还 法院依法拍卖股权
  • 河北法院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1-01


12月13日,从井陉县法院执行庭获悉,该庭日前执结一起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某实业公司拖欠刘某债务550余万元拒不偿还,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在某商业银行的460多万股权强制拍卖,用以抵顶债务。

2014年11月11日,某实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某、丙方刘某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4年11月11日,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为562万余元,乙方对丙方负有债务522.7万余元。乙方将对丙方负有债务522.7万余元转移给甲方,甲方直接向丙方偿还该债务。甲方向丙方偿还该笔债务后,甲、乙之间同等数额债权债务消灭,乙、丙之间同等数额债权债务消灭,消灭后剩余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债权债务,依据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履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需向丙方偿还该笔债务。协议签订后,经丙方刘某同意,某实业公司于2014年12月底将汽车一辆折价35万元抵顶给刘某。剩余款项经刘某多次索要,某实业公司一直未能给付,为此双方发生诉争。2015年3月19日,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487.7万余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可是,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实业公司拒不偿还刘某的债务及利息。随后,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对某实业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2015年8月24日,法院向某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该公司仍不还欠。在此情况下,法院强制扣划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余元,剩余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履行。在继续执行中,法院通过省高院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某实业公司在某农村商业银行投资的460多万股股权进行强制拍卖,用以折抵其在本案中所负债务及迟延利息550万余元。

法官提醒: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讲诚信,诚信是立身发展之本,欠他人的债务要设法主动及时偿还,切莫等债权人诉至法院被强制执行。一旦走到这一步,法院强制拍卖财产还债,企业或个人当事人既遭受了更大经济损失,又败坏了自身声誉,就更加得难堪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