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1-07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对一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代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2.65万。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8日晚上,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于是叫了代驾公司。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师傅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钱先生所驾驶车辆,由代驾司机陈师傅驾驶。
   晚上9点,代驾司机陈师傅开车经过浦东新区浦东南路高科西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开的这辆车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的,2014年7月,这辆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称大地财险)购买了保单,被保险人是陶先生,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7月27日24时止。
   2014年12月30日,依据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大地财险出具了《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2015年1月21日,大地保险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随后大地财险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陈师傅说,自己是安师傅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代驾协议,应当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安师傅公司则称,陈师傅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大地财险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将钱先生、陶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安师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安师傅公司认为,《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应为有效。对此,钱先生及同事均否认曾签署该协议。法院认为,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第三人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安师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
【以案说法】    
   这起案件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属新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对代驾人行驶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偿代驾人过失致车损,车主陶先生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则保险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
   第二,“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予以赔偿系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可反推作为“合法驾驶人”的代驾司机系“被保险人”;车损险系财产损失保险,本案事故并不导致代驾人的财产发生物质性利益的减损,二被告对保险标的不具车损险的保险利益,不构成被保险人。
   第三,有偿代驾人并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其服务收取对价,系为自身利益,与被保险人不存在财产利益的一致性,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
   第四,与亲友之间无偿借用不同,有偿代驾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更符合社会责任的公正分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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