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起诉整形机构索赔 法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1-12

  推送附有明星照片的微信文章是现下不少美容整形机构吸引眼球的营销策略,殊不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是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为此付出法律代价。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就知名艺人杨颖(Angelababy)起诉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判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共2.65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7月,“上海某某医疗美容”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题为《【雅•播报】既然颜值如此重要,为何你还对整形抱有偏见?》、《【雅•播报】韩国传染给世界的不仅是MERS,还有……》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杨颖(Angelababy)的照片作为配图。
   发现自己的照片未经许可出现在了整形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杨颖遂以肖像权、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该微信公众号的主办者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美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疗美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0万元。
   2016年6月28日,上海嘉定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颖的诉讼代理人称,杨颖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杨颖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主办者未经杨颖允许擅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涉嫌侵犯杨颖的肖像权。同时,擅用杨颖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杨颖女士蒙受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杨颖的名誉权。
   医疗美容公司辩称,第一,其在微信公众号中所发的文章以转载为主,一般是网络上的热门文章,内容不限于明星,还有一些常识文章,用户不会认为是代言。第二,所发的明星照片是文章配图,不是为了商业利益侵犯肖像权,而且医疗美容公司在接到杨颖通知后,就立刻删除了照片。第三,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访问量较小,范围有限,医疗美容公司愿意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道歉。第四,医疗美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具有隐蔽性,主要针对一些整容的客户,这些客户认为整容不是什么坏事,不会对明星的名誉造成损害。
【以案说法】
   嘉定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杨颖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医疗美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杨颖的三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该使用未经杨颖允许,医疗美容公司作为从事医疗美容的专业机构,该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目的,故认定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只有在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客观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对整容观点的一种表述,并非针对杨颖个人,文字中未使用贬义、侮辱等言论,并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杨颖的评价有所降低,故认定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未侵犯杨颖的名誉权。

   医疗美容公司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杨颖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范围相一致,故医疗美容公司应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针对侵权行为对杨颖进行赔礼道歉。杨颖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情况,故法院结合杨颖的知名度、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医疗美容公司虽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但该行为不会致杨颖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杨颖不能以此要求医疗美容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对于杨颖主张的维权成本费用,公证费用予以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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