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景区摔伤,谁担责?
  • 浙江法院新闻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2-03

老人在景区旅游时因踩空台阶摔伤,其认为是景区没有尽到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而景区觉得自己已经做了提醒,是受害方自己不小心。究竟孰对孰错?日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与旅游巡回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6年2月,刘奶奶在家人的陪伴下到景区游玩,谁知游览至展品区时,一脚踩空,摔倒在地。事发后,刘奶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右脚股骨颈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刘奶奶的家人要求该景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34万余元。但是,景区认为自己已经在展品区标有注意台阶的标识,刘奶奶摔倒并非己方过错,不同意赔付该笔款项。双方经过几次协商都未能和解。

    2016年12月,刘奶奶以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景区告上法庭。开化县法院环境资源与旅游巡回法庭在调取景区监控视频及实地察看事发地点后发现,原来在刘奶奶出事的展品区有一个展台高于地面一个台阶的高度。而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1条规定:“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虽然该条款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涉案台阶存在缺陷的确是本案事故发生的诱因。因此,该院认为应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若原告能够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原告家属能对老人尽到充分的照顾义务,则完全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且被告在台阶附近立有注意标识,已经善尽提醒义务。

    通过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治疗及后续费用,此后刘奶奶再有相关治疗等费用产生均不再与被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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