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酒驾车“碰瓷” 六人敲诈勒索获刑
  • 浙江法院新闻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2-03

利用酒驾司机不敢报案的心理,通过撞车逼停制造“碰瓷”事故,勒索钱财上万元。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栾某以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五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另分别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7月末,26岁的被告人栾某伙同其一帮年轻朋友被告人唐某、林某、信某、任某、康某、黄某(在逃)密谋敲诈酒驾司机钱财的犯罪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分工。

    2015年8月8日21时许,栾某伙同其他六人一同来到大庆一繁华地带的饭店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康某选择酒后驾车的被害人秦某为作案目标后,黄某驾驶一辆轿车拉着林某。唐某驾驶另一辆轿车尾随秦某的轿车,行至大庆一公路路口时,被告人唐某驾车故意强占秦某行驶的车道,迫使其刹车躲避,黄某也趁机驾车碰撞秦某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栾某以秦某酒后驾车报警为由相威胁,敲诈现金18000元。

    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栾某又伙同其余六人一同来到大庆市区一全天侯营业的大排档饭店溜达,同伙黄某发现喝酒的被害人戴某后,便指使任某、信某、康某跟随,采用同样方法进行尾随。当戴某行至市区一转盘道入口时,七人采用同样的措施撞击被害人的轿车,造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栾某以修车为由,敲诈勒索钱财,但苦于被害人无钱,便最终只敲诈到3000元现金。

    16日晚11时许,黄某指使唐某驾驶吉普车拉着康某、信某、任某、黄某前往大庆一大型高档烧烤店寻找作案目标。晚上23时许,唐某发现目标后,将驾车尾随被害人崔某的轿车,并从右后方制造交通事故,被告人栾某到现场准备实施敲诈时,发现被害人并未饮酒,被害人崔某原来喝的是几杯纯净水。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被害人崔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被害人无责而未案发。

    21日零时许,除被告人栾某外,其余六被告人再次预谋,来到大庆一烧烤店,黄某指使唐某、康某选择酒后驾车的被害人姜某为作案目标。当目标车辆情况后,林某驾车在一宾馆门前路口处故意碰撞姜某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因索要钱财太多,姜某女友便向巡逻警察报案,并发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唐某、林某、信某、任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多次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栾某及苏某(在逃)组织策划,被告人唐某、林某、信某、任某、康某均系从犯;被告人康某虽能够自动投案,但仅如实供述其所参与部分的犯罪,故对其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信某部分认罪,其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林某、信某、任某、康某家属已将赃款退赔。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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