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拖欠广告发布费而被判支付欠款、赔偿违约金的案件。
2014年7月23日,原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某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广告发布事宜,广告牌位于沈海高速上海段G53-S;广告发布形式为三面体高炮,发布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上述广告牌媒体发布费用共计35万元,支付方式为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50%(即175000元),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合同金额50%(即175000元);如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项的1‰向原告偿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布了广告,并全额开具了发票,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原告发布费175000元,于2015年7月24日支付75000元,被告合计支付原告发布费25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平湖某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发布费显属欠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发布费10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明显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原告要求从被告签收增值税发票(即2015年6月5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平湖某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