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房屋着了火 钱赔多少起争议 法官: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共同委托公估机构评估
  • 浙江法院新闻网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2-15

近日,平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对评估结果不认可而引发的诉讼。

  原告嘉兴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并交纳保险费23464元。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财富U保”综合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为平湖经济开发区平湖大道东侧、兴业路南侧嘉兴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内,保险项目名称为固定资产-房屋,保险金额为29330000元,保费为23464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29日24时止,全部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015年5月19日8时30分,原告委托莫某某对厂区内2#车间喷塑线两条生产线及附属设备进行拆除时引发火灾,烧毁2#车间房屋屋顶。火灾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2015年5月26日,原告委托平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维修后向被告提出理赔要求,赔偿总额192245元。2015年8月1日,被告委托上海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已维修完毕的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理算金额为62500元。当事人双方因理赔金额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委托新东方公估公司进行评估。2016年8月3日,新东方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一份,结论为:原告因2015年5月19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车间的屋顶损失维修金额为102553.38元。原告预付本次评估费用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的2#车间房屋受损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法院采用新东方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确定的实际维修金额102553.38元来确定本次火灾的实际损失。扣除10%绝对免赔额后,事故损失理算的金额应为92298.04元。法院委托新东方公估公司评估发生的评估费7000元,系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遂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平湖支公司支付原告嘉兴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92298.04元、评估费7000元,合计99298.04元。

  法官提醒,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应共同委托公估机构进行评估,单方委托评估的,另一方往往不认可,由此引起诉讼费时费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