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得为前任还债?近段时间,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网上引发热议。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非法债务不予支持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规定了除外情形。很多人担心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借债,另一方哪怕毫不知情也要共同承担债务。
“实际上,确定个人债务的案例非常少。”淳安法院民庭的方法官坦言。几年前,她审理过一个案件,淳安的余某起诉称,被告徐某因资金周转向他借款4万元。余某主张是徐某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夫妇俩归还。徐某没有进行答辩,但徐某的妻子方某称,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期间,徐某夫妇均有固定的工作与稳定的收入,家庭未添置不动产或购买重大价值的财产,方某未能分享本案债务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方法官说,由于徐某这笔债务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法院最后认定为个人债务,判决徐某一人归还。
“但由于夫妻长期在一起生活,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被告往往很难举证。”方法官说。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律师和她的团队做过一个调研,杭州主城区5家基层法院及杭州中院在2014年7月—2016年9月审理的1862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标的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为934件,判决结果中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总数高达858件。
“由于‘第24条’中,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举债方对自己的赌博等违法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或不主张,由债权人起诉。而债权人也不对债务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轻易推定为夫妻债。”祝律师说。
根据《补充规定》,“第24条”新增两款内容,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通知》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认定共同债务必须当事人到场确认
《通知》还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温州鹿城法院审理过一个案件,张某的闺蜜陈某起诉张某及其丈夫,称张某先后向她借款50万元和40万元,并提供了一张90万元的借条。陈某说,实际上她只借给张某75万元,后来张某还了25万元,现在还欠50万元。案子审理时,张某承认自己借款90万元,但声称已经还了40万元,还欠50万元。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官要求陈某、张某分别提供银行的交易记录,但两人都没有提供,而后陈某申请撤诉。
但法院调查发现,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的大额款项只有85万元,张某向陈某汇的大额款项倒有227万元。表面上看,张某才是债主。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张某在与丈夫离婚的诉讼中,曾称自己还欠陈某2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陈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和张某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陈某虚构债权,不准许陈某撤诉。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对陈某罚款2万元,对张某罚款3万元。因制造虚假诉讼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企图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庭审中,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通知》还指出,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