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各类强制措施
  • 北京法院网
  • 周歆卉
  • 2017-03-04

  一、 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庭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拘传适用的条件: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1、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离婚案件)的被告;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4、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二、训诫

  训诫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

  三、罚款

  罚款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拘留

  拘留时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于拘留与罚款,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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