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弥补业务上的短板,郑某花1万元到工厂求师学艺,可就在观察完工厂的生产流程并取得配方后,却突然表示不学了,还起诉对方要求退还全部学费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沈某一家经营着一家装潢材料厂。2015年12月,供货商介绍一名做地坪工程的男子郑某到沈某处学习地坪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考虑到郑某的业务在东北,不会与自家产生竞争关系,沈某便答应了下来,并通知郑某到工厂协商培训事宜。经商议,双方口头约定学时7天,学费1万元,包吃包住,保证教会。郑某当天上午就将1万元培训费打入了沈某指定的账户。
培训当即开始,沈某安排一名师傅教授郑某。在生产车间里,师傅一边演示,一边讲解生产过程和配方,并向其展示了工厂配方记录。郑某用平板电脑拍下了记录本中的内容。然而到了下午5点左右,沈某突然接到郑某的电话说工厂并没有他想象中的那样正规,生产记录也不规范,所以他不学了,要求退还1万元培训费。这让沈某很是气愤,在双方协商时其曾带着郑某到车间进行过考察,现在协议已经达成了,怎么能说解除就解除呢。由于郑某坚决要求退还所有学费,还主张让沈某一方赔偿他的机票损失等,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承认其的确拍摄了生产记录,但他认为这并不是专业的配方,而且正是因为看了生产记录后发现工厂的配方用量不准,所以才打算终止学习。而沈某一方则认为,其向郑某提供的生产记录本就是配方,上面记载了每次生产所使用原料的数量。配方对于每个工厂来说都是保密的,而郑某在拍照取得配方后就终止合同要求退款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请求法院不支持其诉请。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沈某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郑某经人介绍至沈某处学习地坪漆技术,郑某缴纳了学费,沈某为其安排了学习场地并指派师傅开展教学,双方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郑某以配方含糊不清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又自称已经拍摄了生产记录,应当认定双方均已经着手履行合同,郑某亦没有就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予以充分举证,故其要求解约的理由不成立。郑某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其要求沈某一方返还培训费并赔偿住宿费、餐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