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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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3-11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一、申诉人应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提出刑事申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联系方式。如果申诉人是刑事在押犯,应写明现押处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应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同被告人的关系;

(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三)具体的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五)受理申诉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申诉状为别人代书,应写明代书人的姓名和单位。

五、申诉人申诉,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诉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诉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应同时提交复查结论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申诉人提交申诉状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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