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事故先取证 车辆维修需慎行
  • 网络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4-03

案情: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万某与被告吴某一、吴某二、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吴某一赔偿原告万某车辆维修费3889.5元。

2016年3月30日,被告吴某一驾车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前部追尾原告万某所驾车辆后部,造成两车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一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吴某一驾驶的津NJ××××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某二,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车辆修理费6983元。庭审中,被告吴某一、吴某二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修车费用中更换后盖的费用2187元,被告车辆并未撞击原告车辆后盖,更换后盖与被告无关。对其他修车费用同意赔偿。

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原告车辆后备箱盖存在凹进处,与事故现场照片比对,被告车辆追尾原告车辆力度较大以至于被告车辆前部机盖发生隆起形变,原告车辆后备箱损伤为被告车辆追尾造成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车辆后备箱盖损伤应为被告追尾造成。但更换后备箱盖并非唯一维修方案,维修单位仅是建议对后备箱盖进行更换,原告在未与被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同意更换,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显失公平。现后备箱更换产生的费用已无法与修理费用相比较,考虑到后备箱损失确为被告追尾造成,为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更换车辆后备箱盖费用2187元费用的50%,即1093.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赵龙飞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但因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取证不充分以及维修车辆时过于草率,致使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而原告自己的损失也没有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驾车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为了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建议车辆驾驶员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与事故相对方交流保持克制,不要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2.及时报警,在等待交警过程中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尤其对车辆接触部位、车辆受损部位进行多角度拍照,以求对车辆损失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为下一步索赔或者诉讼作好准备;3.如果事故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及时告知交警,双方配合交警依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及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项;4.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对修理部位应当严格把控,将维修方案及时告知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单位对可维修部位建议更换情况下,要进一步提示相对方及保险公司,对更换的必要性征求多方意见,选择合情合理的维修方式。如沟通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行业普遍的维修方式确定是否更换,以免扩大损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