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恒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5年11月,申请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三恒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彭水县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015年11月12日,彭水县法院受理该案,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了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后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稳步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三恒公司八十多名职工因长期被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多次聚集到彭水县工业园区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支付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更好保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管理人在2016年春节之前妥善处理了职工债权。
2016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三恒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现方案以及管理人报酬方案共计三个方案。
彭水县法院认为,三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裁定宣告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目前,该案已经进入破产资产处置阶段。
【以案释法】
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指导管理人依法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益,依法保护职工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见,依法优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明文确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保障职工的程序参与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核并及时改正。进行破产重整的案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二是劳动债权要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可见,职工享有的债权是无需申报且优先受偿。三是对于企业高管人员的工资在破产分配中进行限制,以便更好保护多数职工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还要加强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等的沟通协调,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职工权益保障。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涉及到八十多名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导向,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积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最终妥善处理了纠纷,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