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子 丈夫能索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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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5-02

  十年前,李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女,2014年王女士生下一子。就在全家都沉浸在新生儿的喜悦中时,李先生却遭遇晴天霹雳:妻子抱着儿子离家出走了!李先生调查后发现“儿子”竟是妻子婚内出轨的私生子,知道真相的李先生怒将妻子告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王女士向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私生子”的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6万元。

  2005年,李先生从广西桂北老家到南宁打工与王女士认识相恋,并在南宁同居生活,2006年生下一女。2008年,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李先生发现妻子很少关心照顾女儿。因李先生婚后经常外出跑业务,与妻子聚少离多,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一直不好,还曾经闹过离婚。2014年2月,王女士生下儿子。喜出望外的李先生从打工地赶回老家,并准备在儿子满月后办理户口。就在他办理户口的路上,突然接到母亲打来电话,称自己的妻子抱着儿子离家出走了!李先生赶忙赶回妻子娘家,询问相关情况。此时,他方得知,趁李先生外出打工期间,王女士曾与一名周姓男子来往密切。此时,李先生开始怀疑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后来李先生跟王女士家人说要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王女士也同意了。后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李先生与这个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

  得知真相的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婚姻关系,并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怀非婚生子孕期李先生所支付的营养补助费3万元,住院生产手术费3千元,DNA鉴定费3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8.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王女士对李先生隐瞒该事实,导致李先生误对李小刚进行了抚养。经亲子鉴定确认李先生与李小刚无亲生血缘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应由王女士携带抚养,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并赔偿李先生支出的营养补助费5千元,垫付的医疗费3千元、鉴定费3千元,共计6千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2.6万元。对于两人婚生女李小红法院判由原告李先生携带抚养并由被告王女士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500元。

  律师普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有一子,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婚姻无过错方主张有过错方予以赔偿精神怃慰金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发现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的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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