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 网络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5-21

  众所周知,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有极大的可能是会产生一些风险的,不得不说这些风险,往往会给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很多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合同风险。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究竟合同风险是什么呢?

  一、合同风险是什么?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它有两个特点:

  1、合同风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一经发生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风险的对立面是机会,它会带来收益。

  2、合同风险是相对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文定义风险及其承担者。对风险的定义属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不同的表达,则有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风险承担者。如在某合同中规定,“乙方所用进口材料,机械设备的海关税和其他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负责交纳”,因为合同规定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海关税由乙方交纳,所以国家对海关税的调整的风险承担者是乙方,如果国家规定,该工程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免收海关税、则不存在海关税风险。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已经知道合同风险是什么了吧。很多时候,在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的风险都是不利的,此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了,尽快的采取相应措施,才能避免合同风险给自己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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