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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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5-22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原告(出借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较低,人民法院可依据其在起诉时提交的债权凭证证据予以认定即可。但对于债务人却不然。那具体来说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一、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可援引的条文包括法释第九条、第十条的但书部分、第十一条除外情形部分、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需要注意的是,法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类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二、债务人抗辩时要注意什么

  1、根据上述第1种抗辩理由提起抗辩,在被告提出此类抗辩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原告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说明”,应理解为被告的抗辩已足以使法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疑点事实诸如大额款项(或双方之间虽以小额款项往来但交付频繁、累计数额巨大)均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前债未还又借新款,且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等情形。在出现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疑点,如出借人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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