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起口角被炒 原因是违反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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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6-22

因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向嘉兴南湖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申请仲裁的,是今年31岁的梁某,梁某自2013年5月进入雅培嘉兴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员一职。

  梁某称,2016年底,他经常被同事骚扰和辱骂,梁某一直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绪,但对方仍频繁挑衅,“你说话注意一点!”在忍无可忍之下,梁某呵斥道。

  可是,一周后,梁某却被公司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正是一周前的那件事,公司认为梁某辱骂并人身攻击当班技术员,同时将公司产品重摔在地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上的相关规定。

  梁某和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出,他的劳动期限至2018年6月,月均工资7000多元。

  突然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梁某越想越郁闷,于是他向嘉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经济赔偿金56994元及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4255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企业以梁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却不能证明梁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突然解除合同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侵害,故认为企业应赔偿梁某经济赔偿金共计49013元。

  收到了这样的结果,公司不乐意了,于是向南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支付这笔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有权依照其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系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送达,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雅培公司不论梁某行为后果严重与否,一经发生即视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且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够反映梁某在工作过程中曾跟一名同事发生过短暂的、轻微的冲突,未能反映公司所主张的辱骂、人身攻击等,事件的真实性也有待考察,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梁某经济赔偿金。

  最终,南湖法院判决雅培公司支付梁某经济赔偿金48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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