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签订“分手协议”有效吗?
  • 网络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8-04

  这年头,维权意识实在是太深入人心,导致连与婚外恋的对象分个手都要弄出个分手协议,但是协议签是签了,它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还有待商酌。

  已婚的老王与未婚的小李2年前相遇,之后小李在已知老王已婚的情况下,俩人好上了。1年后,老王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老王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当时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李要装成陌生人,老王就赠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半年后,老王生意失败,想起赠送给小李的房子,想把它要回来。小李不同意,说此协议是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房子最终属于谁?你认为呢?

  小编来告诉你:

  1、“分手协议”无效

  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2、房子最终属于谁,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根据法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虽然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房子已经因不法原因给了小李,房子就不应该被返还的。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因双方协议书引起的债务纠纷,老王的请求基于不具有正当合法性,所以对要求小李返还房屋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此协议无效后,老王有权把房子要回来。但小编认为,如支持不法原因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无疑是为给付人提供了一层法律保护手段,不利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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