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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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7-08-08

  阿伟、小天和小涛(均为化名)是某乡村的留守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与父母异地生活。2015年,他们三人初中辍学后,从云南老家到佛山三水一乐器制造厂打工,不再受到家庭和学校的管束,他们对这样的生活感到既陌生又新奇。16年9月某日深夜,小伟三人和同事文某等外出娱乐,在返回工厂的途中与在路边正卸载水果的杨某、周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阿伟等人跑回工厂拿水管,还召集了其他同事一同返回现场,对杨某、周某及谢某进行殴打,致使谢某命丧街头。案发时,阿伟和小天均为17岁,而小涛只有16岁。

  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限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随着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提上议程了。多位法学专家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

  同时,有专家认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同时,不能一味只怪罪孩子本人,应该更多地反思家长、学校、社会所存在的不足。

  如何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

  父母(监护人)方面:

  家长不应让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的监管,更不能让其辍学,外出打工。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应该联手起来,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一旦发现不法苗头应及时教育,将隐患消灭在萌芽。对于外出打工谋生的父母,应当尽量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安置:一是尽量将未成年子女携带在身边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在家中照料子女;三是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将子女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应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同时,要与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态。

  学校、教育机构方面:

  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尽量减少学生流失。要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积极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及时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制定、落实辍学学生的登记和劝返复学等制度;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社会(政府、司法机关等)方面:

  建立健全关爱政策,强化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职责,定期对这些家庭进行走访、排查,及时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尤其应发挥其作用,重视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的案件,加强与家长、学校和社区等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律师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分析

  案例中,阿伟和小天为17岁,小涛只有16岁,他们涉嫌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根据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阿伟三人均处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由于阿伟三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具体量刑的时候,一般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另外,由于他们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版)第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因此,在本案中,阿伟等三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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