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如何认定
  • 网络
  • 钱志龙 律师
  • 2017-11-14

  在战场上,军人必须要服从命令,履行保家卫国的天职。如果擅自离开部队,是要接受处罚的。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这样的还不少。比如战时脱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等。那么,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概念是什么?我们来看看乐清刑事辩护律师的说法。

  一、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概念是什么?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行为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这里的提供隐蔽处所,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蔽起来,以逃避军队和有关部门查找。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军人且为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窝藏;而后者则为明知是犯罪者而决意窝藏。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军人既可以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他罪的军人,而后者则不一定是军人,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但必须是犯罪人。

  3、时间要求不同。本罪必以发生在战时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4、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属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有构成其罪;而后者则为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了窝藏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则是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

  5、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及其兵役制度,进而指向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后者则是通过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进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当然,行为人在战时所窝藏的逃离部队的军人如果构成了犯罪,包括其逃离行为已构成逃离部队罪或具有其他罪行,这时又牵连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即后者从重处罚。

  通过上文,小编给大家介绍了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概念及认定办法。当事人明知道对方是战时逃离军人的,还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隐匿的,构成此罪。法院会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在三年以下。这种犯罪和窝藏罪是不同的,从犯罪对象、时间要求及客体方面都是不同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