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债务人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如果债务到期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而申请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那么债权债务没到期能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债权债务没到期能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没到期的,债务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明确知道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借款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要求提前收回
林某与陈某是多年的同学关系。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多次向林某借款,先后借得款数共计30万元整。自今年年初,陈某不再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人也玩起了“失踪”,林某多次催讨无果。而后,陈某更是将其名下房产转让,并因多起借贷案被其他人起诉至法院。虽然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但林某担心债权落空,便以陈某债务清偿能力发生明显变化为由,向玉州区法院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多次逃避原告林某,并涉及几起正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民间借贷案件,期间还有出让其所有住房的行为,在应诉后又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返还借款,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到期还款义务,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返还30万元借款给原告林某。
法官释法:
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
三、财产保全的分类有什么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前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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