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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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8-01-31

  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是产生于缔约的过程之中的一种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我们常说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最终没有订立,但是在缔约过程中中有过失的一方,要负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害的是合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个: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合同,首先会有一个接触协商的过程。磋商之际,此时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是双方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我们所讲的信赖关系),双方都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这里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种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如果从客观的事实或者理性的角度处罚,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相对人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只能认定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由缔约人自行承担。

  (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致使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引起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前三个构成要件都符合,都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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