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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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8-02-25

  刑事诉讼案件也不乏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国家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在警方核实之后将交由检察院处理。那么,在侦查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置呢?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有相关于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的法律条款。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

  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2、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如果是自行补充侦查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补充侦查有很多种:

  1、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关于此的提及,对此,虽然我们不能经常遇见,但是却不排除特殊情况。所以我们一定要熟知我们国家律法中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的相关条例,将自己的权益保护好,利用法律的助力,将自己的权益提高到最大,时刻谨记法律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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