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6日,被告污水公司向原告借款22万元,被告投资公司为连带责任方,三方签订《连带责任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止共六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被告投资公司承诺若被告污水公司不能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到期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被告投资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自愿代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清环公司未全部还清借款,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协商后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合同补充说明》,借款合同到期日延期一个月至2015年7月23日,被告投资公司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224400元,但至今仍有本金144400元及利息2888元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4400元、利息2888元,共计147288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原告并不认识被告污水公司的人,是被告投资公司的员工介绍其投资的,原告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已加盖了二被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被告污水公司在询问中陈述,该公司与原告没有借贷关系,与被告投资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且合同中被告污水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伪造。经本院初步核实,被告污水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与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合同》上加盖的污水公司印章明显不同。
【审判】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初期,原告仅起诉投资公司(担保方),并未起诉污水公司,但是经仔细询问原告借款过程发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和二被告一起在场签订合同,且原告胡某提到一个细节即胡某从不认识被告污水公司,借款给投资公司也不是他一个人,当时很多人都在投资公司办公室签订合同,所有的合同都是事先做好的,合同数量很多,都是成堆堆在投资公司桌上,且所有的合同借款人处污水公司的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章都是提前盖好的。原告的陈述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随即追加借款人污水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向污水公司注册地寄发了司法专邮。很快污水公司派员前来桥东法庭询问究竟,污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根本就不认识原告,也未借过钱,也从不认识被告投资公司(担保方),经核对污水公司提供的印章原件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上面的印章编号及印章图形均与污水公司提供的真实印章无法匹配。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犯罪,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对于涉及投资担保公司的民间借贷类案件,作为一名民事法官,需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多分析案情,多探究事实,及时发现每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背后的真实故事,对于仅起诉保证人不起诉债务人的案子,为避免出现类似涉嫌犯罪的情况出现,查清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