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债务不能顺利履行时,是可以申请办理提存的,这样有利于债务继续履行,保障债务人的权益。那么如果出租人拒收房租时,房客可以将房租提存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回顾
2010年,张某与小刘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一间店面出租给小刘,租赁期间从2010年至2016年,并约定了租金第一、二年为4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终止或解除,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间小刘应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时,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谁知市场行业不断看涨,截至2013年该商铺租金已涨至12万元/年,张某动起了心思,想以对方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
2014年7月,张某突然将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小刘多次向其函告,要求继续交租未果后,无奈将其应支付的两个季度租金2.7万元向公证处提存。
2015年1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小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小刘支付未缴的租金2.7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张某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张某在未与小刘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现小刘已如期足额将到期应缴租金向公证处提存,该提存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至提存部门领取租金,故对张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房东无理由拒收租金,房客能办理提存吗?
可以办理提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提存的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不具备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就不属于提存条件。
本案中,出租人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导致承租人只能将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可以看到,到期该交房租时,如果房东没有理由就拒收租金,房客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是可以办理提存的,这样也有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