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好友无证驾驶撞伤后,季女士全身多处骨折,更郁闷的是,当她索赔交强险,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只因为肇事车辆是归她所有。无奈之下,季女士将好友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季女士是台州黄岩人,她和黄某是好友,两人合伙贩卖西瓜。去年7月12日晚,一批西瓜从外地运来,被卸在宁波某路边的一块空地上,季女士和黄某前去接应。因为担心西瓜被偷,两人想用季女士的车子挡住西瓜,恰巧季女士在路边忙活,于是,没有驾照的黄某上前挪车,却不慎撞上了季女士,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多发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31天,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季女士无责。
季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向爱车的投保公司索赔时,遭到了拒绝。于是,她将好友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1.9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解释了拒赔理由: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季女士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那么,季女士作为被保险人,究竟能否获赔交强险?
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季女士虽是投保人,但当黄某驾驶肇事车辆撞伤季女士时,黄某才是被保险人,而季女士处于交强险赔偿对象即交通事故第三者,故保险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黄某未取得驾照驾驶车辆,且遇情况时采取措施错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季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黄某系无证驾驶,仍许可其驾驶肇事车辆,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为31.21万元,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季女士12万元,其余损失19.21万元,酌情确定黄某和季女士对本次事故分别承担七成和三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