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一般都需要第三人作为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具有风险的,为了维护担保人的利益,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做反担保,那怎么计算反担保保证期间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怎么计算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没有另外作出规定,都适用担保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反担保责任从什么时间或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责任,与担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属性等,未作具体规定。
1、反担保保证期的起算时间
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这就是说,一方面,如果担保人没有实际承担责任,反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期间在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前即结束,则反担保失去了法律意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2、反担保保证期的结束时间
如果反担保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所约定的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反担保的担保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分别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反担保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如果反担保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
就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所约定的期间。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什么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