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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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8-06-26

  只有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基本犯罪,在基本犯罪的基础上才能再去深究对当事人的量刑和定罪问题的。而我们知道,所谓基本犯罪肯定是对社会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的,另外刑法中对于基本犯罪有着非常明确的构成事实的规定。大家其实也可以来了解一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防卫过当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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