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分期付款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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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8-07-06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购买商品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那么分期付款商品是怎样认定所有权转移的,关于分期付款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分期付款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分期付款商品所有权转移案例

  1997年1月,某商场推出分期付款购货的服务方式。刘某到该商场购买相式空调1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空调价格1.1万元,提货时付款4000元,余款自1997年元月起按每月1000元给付至货款全清之日止;分期付款期间,若高某不按约付款,商场可无条件取回空调,已付价款不予退还;全部货款付清之前,刘某不得将空调转售、抵押、赠予和转租。合同签订之日,刘某付款4000元并将空调运回家中使用,随后连续3个月,刘某均按约定给付了货款共计3000元,但天有不测风去,1997年5月的一天深夜,刘某居住的房屋遭雷击,发生火灾,家中财产付之一炬,所购买的空调亦未幸免。此后,刘某与商场就空调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产生纠纷,因而成讼。

  解析

  刘某的房屋遭雷击起火属于自然灾害,其与商场对空调的毁损均无过错。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因此亦不存在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民法理论称之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按《民法通则》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转移,风险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对如何认定这台空调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了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调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刘某,风险责任由其承担。《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刘某付清首期货款4000元并将空调运回家中使用时,该空调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刘某,风险责任随之也转移给刘某。刘某未付剩余货款,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中关于"刘某不按约付款则商场可取回空调"的约定是一种违约条款,即规定了刘某不全面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双方就空调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调的所有权仍归商场所有,风险责任应由商场承担。刘某向商场分期付款购买空调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按约付清全部货款这一条件成立时,刘某才能获得空调的所有权。双方在合同中"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规定的适用。刘某如不能付清余下的货款,依约商场可无条件取回空调。这说明,刘某将空调运回家中,仅是取得空调的使用权而已,而刘某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商场始终拥有该空调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空调的所有权归刘某与商场共有,风险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理由是:

  (1)刘某与商场均不拥有对空调的完全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分析本案,空调的占有、使用两项权利由刘某行使;商场出售空调,货款中必然包含了利润部分,在刘某付清全部货款前,商场始终具有从刘某的付款中获得利润的收益权,刘某毕竟已付部分货款,在分期付款买卖行为开始后、结束前,如商场擅自处分该空调则侵犯了刘某的民事权利;若刘某擅自处分该空调则违反了合同,同样侵犯了商场的合法权利,双方均无对空调的完全处分权。空调所有权的四项权利由刘某与商场分别享有,可见,任何一方都没有空调的完全所有权。

  (2)刘某与商场对空调是按份共有的关系,在此分期付款买卖中,商场将空调交给刘某的同时,空调所有权的一部分已随之转移给了刘,于是,形成了双方共有空调的所有权形态。这种部分性的所有权转移,是在部分价款转移的同时,在空调的份量上作阶段性的转移,是在部分价款转移的同时,在空调的份量上作阶段性的转移给刘某。在空调因火灾被毁时,刘某已付7000元,尚欠4000元,双方以此金额对该空调占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

  (3)合同中关于"刘某不按期付款,商场可取回空调"的约定,实质上以空调为抵押物,担保剩余货款的履行。商场出售空调"的约定,实质上以空调为抵押物,担保剩余货款的履行。商场出售空调,其意思表示即不打算继续主张空调的所有权,订立此合同条款的目的,是以空调为抵押物,防止刘某不按约给付所余货款。空调的抵押金额为所剩货款,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只能影响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不能影响其内容,因此该合同条款并非刘某取得空调所有权的所附条件。而且,双方均无此意思表示。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刘某与商场对空调的毁损均无过错,无论由何方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都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这台空调的损失,应由刘某与商场按积压自所占份额分担。

  综合上面的介绍,分期付款商品所有权转移有相应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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