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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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8-08-04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其发生效力还未确定,其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并且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下面小编将为您阐述与效力待定合同种类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简述

  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

  三是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情况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此类合同内容还是合法的,而此类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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