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具期限为多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具期限为多久
一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以下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如果因为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从而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须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具期限为多久”的相关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最晚在20日内做出,但是出现法定延长情况是可以延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