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所赠物是赠与人自己的合法个人财产,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条,那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才生效的,有些时候赠与人为了躲避自己的债务或者非法所得赠予给自己的其他近亲属,这都是无效的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三、赠与合同更倾向于属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2、债权、亲属权、继承权构成的相对权关系中,多数情况为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同时互为义务主体,一方在作为他方的权利人之同时,为他方的义务人。为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3、基于赠与合同的特征,似乎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是单一法律关系。但本质上还是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也是单务合同。但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其实,正常情况下赠与合同肯定都是成立的,但有些人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本身就是抱着非法的目的,或者所赠给他人的财产根本就不是自身的,是自己没有权利随意处置的这部分,只要是侵犯到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就都不受保护,并且其他任何人都无资格强制的去要求别人把自身的财产赠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