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借款甚至是欠债不还在现今社会屡见不鲜,公司为此头疼不已,已成为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了。那么公司债务催收有什么技巧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债务催收技巧
之催讨篇
虽然企业做好了今后可能发生催债不能或者讨债困难的前期防备工作,但是,在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后,一些客户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还是会发生延迟履行债务甚至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这时,企业要做的就是根据客户欠债情况、依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债务追讨了。
一是电话催讨。企业催帐员或者业务员电话催债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把客户档案放在手边,作出文字提示,并准备记录,有条件的要做录音,为今后可能的起诉做准备。电话催缴过程中,要不断提出付款的要求和欠款的数额,但语气要平和,要始终保持文雅和礼貌的态度,同时,要给客户以紧迫感,让欠款的客户产生今天就应该付款的感觉。如果对方属非恶意拖欠,要显示出对客户的理解并给客户出主意,提出为客户安排付款的建议,以树立企业在客户头脑中的印象,为今后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
二是通知书催讨。针对把脸面看得重的欠款客户,可以给他们发传真或邮寄感谢信,在信中洋溢些感谢之词,并一一列举按合同给对方所供应的货物、货款、供货日期等,请对方在确定的日期前把所欠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于多次跟催仍不偿还货款的,给其专门发一封“催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载明:欠款事由、欠款数额、欠款日期、催帐经过,为加大催债力度,通知书中还应列明,“如贵方在XX期限之前不能付款,我们的法律顾问XXX将直接经办此案,并将加收滞纳金XXXX元”等等。
三是登门催讨。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向客户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他的生意或脸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所欠不多,客户一般会赶快还款。另外,收款人员在旁边等候的时候,还可听听客户与其客人交谈的内容,并观察对方的内部情况,也可找机会从对方员工口中了解对方经营现状,对讨债也会有所帮助。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应直截了当、干净利落并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你登门的目的就是专程收款,要让客户感到内疚,且找不出理由要求延期还款。对于一见面就开始讨好你但却只字不提还款的客户,一定要揭穿对方的“把戏”,根据情况,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迫其还款。
四、发出律师函。如果上述几个方案都行不通的,企业该考虑进入法律程序了。但启动这个法律程序不是为了诉讼,只是为了促使客户尽快还款,因此,吓唬的成份要大于实际意义。因为不是正式的起诉,所以,花点小钱,借助律师事务所向客户发出一个律师函,列名主要事项即可搞定,一般能达到收债效果。
五、诉讼讨债。对于前述努力都失败的欠款客户,最后只能采取起诉的办法了。可以聘请律师或自己直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中院起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每次的催帐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客户尽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为默认。
【以案说法】
两年催债无果 一周实现债权
案情:2009 年,某家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装饰家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家装公司完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室内装修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家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2009年底,某家装公司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家装公司多次催讨,但直至2011 年底,仍然没有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某家装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发现该案再过5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将诉讼时效有效延长。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研判,律师准备采取非诉手段实现家装公司债权。通过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履行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进行调查后,律师发现其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且其主管人员对该项债务予以认可,但有推脱付款的意思表示。有鉴于此,律师约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向其表明该案债权债务明晰,其必须立即付款,否则律师将采取法律途径实现债权,届时,其公司在经济上会有更大损失,同时,在商誉上也要承受一定损失。在律师晓以利害的压力下,经过慎重考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于一周后全部清偿了所欠债款。
点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和加强债权管理,尤其要加大应收账款管理力度。调查显示,国外很多公司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有明确规定,超过半年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3个月内由公司内部进行催收,超过3个月则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追收,超过6个月则会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我国有些公司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超过1年、2年,甚至3年也不做坏账处理。这样,就降低了资金周转利用率,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必定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所以,在穷尽自身力量仍无法按期实现债权利益时,公司应当借助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诉讼程序,尽早实现账款回笼。
【热点评析】
摘要:在4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在颁布实施了20年之后,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公益诉讼有望成为《消法》的新增内容。
原文: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除打破原有赔偿“两倍上限”外,提交审议的《消法草案》还拟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在此之前,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主要职能被圈定在消费指导和消费预警方面,如果包含此内容的《消法草案》得以审议通过,各级消协组织将随消法修订而变向得以“扩权”。
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额度、大件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和购物“反悔权”等内容,也等待本次消法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这部事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修订,在更大程度上,将对中国的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
解读:2012 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中未做明确规定。
本次《消法草案》拟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是对《民诉修正案》的一个正式回应。可以说,通过民诉法“变法”和新消法的修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资格,是保护消费权益的一大进步。由于我国未实施集团诉讼制度,使得消费者维权诉讼成本很高。如果此条款能获得通过,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其胜诉,对于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就一样有法律效力。这不但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这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规速递】
2013年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网络发票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