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及不起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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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志龙 律师
  • 2019-10-16

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但也有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出现。那,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及不起诉情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能否调解?我们一起来看看下文的介绍吧。

  一、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这种量刑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刑事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到,犯罪情节的轻重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影响很大。这也直接体现在,我国2011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修正案直接在规定该罪的法条中增设了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来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条件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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