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实施,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校车和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的违法行为,从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接下来本文为您一一介绍,请看。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新的法律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要对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修改?
1、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员、超速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危害性极大。
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员超载的危害: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易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
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速行驶的危害:减弱驾驶人的感知力和判断力,易使驾驶人判断失误,降低车辆的行驶稳定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2、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极大。
校车及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修改后,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