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席上的陈某今年已经25岁,可是当她回忆起17年前的那场悲剧,依旧痛不欲生。
那是1999年的2月19日,年仅8岁的陈某走在路上,与阿峰开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陈某身受重伤,惨遭毁容。不过,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峰负次要责任,陈某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马路,负主要责任。
8岁,正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年纪,但对陈某来说,却是噩梦的开始。经医生诊断,她头部三叉神经断裂,眼睛无法闭合、角膜溃疡,嘴巴歪曲造成面瘫。在此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家人带着陈某辗转嘉兴、杭州等地多家医院,为治疗而奔波。
由于陈某的病情反反复复,这么多年来一直没办法作鉴定,赔偿一事只好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11月,医院才告知家属,伤情基本稳定,可进行伤残鉴定了。
2014年12月4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某伤残为一个五级、两个八级、一个十级。
陈某将阿峰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表示,阿峰目前为止仅支付21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6万余元,阿峰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事情隔了这么多年,两被告在法庭上一致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伤诉讼时效为1年,而原告陈某提供的材料显示,事故发生在1999年,治疗延续至2000年,此后长达6年没有任何诊疗记录或者原告长大后的诊疗证明,所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一直在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直至2014年治疗终结,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出具鉴定意见书之日,即2014年12月4日起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而且基于公平公正理念,受害人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最大保障。
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损失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