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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死2人后逃逸被判4年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7

  摘要:戴某酒后驾车,与道路上的行人席某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某相撞撞致2人死亡,并逃逸。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案例具体情况。

  10月16日下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8.16”宝马车撞死母子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肇事者有逃逸、致二人死亡、负主责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戴某与朋友在天台县英皇歌厅唱歌,并喝了啤酒。22时左右结束,被告人戴某自己驾驶宝马轿车, 22时25分,途经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路段时,因车辆交会与前方路上自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席某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某发生相撞,造成席、王两人受重伤,经送天台县人民医院途中席某死亡、王某经送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戴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弃车逃离现场,于2009年8月17日凌晨2时左右向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投案时,经检测酒精含量为0.72mg/ml。2009年8月25日,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责任公开认定会,认定被告人戴某构成逃逸。2009年9月1日,双方在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达成了调解书,由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5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盲目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应当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对逃逸行为也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其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二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参与抢救伤者,并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戴某的父母等亲属十几人旁听了宣判,在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后,法庭里很安静,但他们久久没有离去。被告人戴某表示现在脑子一片空白,还没想好是否上诉,他对自己的未来还很迷茫。他说自己给被害人一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对自己也是一次血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