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针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25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基本知识。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案情回顾:
2013年,白某向李某借款1000万元,A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白某需向李某“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等”,当白某“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时,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直至解除合同”。据此,李某提供了800万元本金。2014年,李某以白某从未向其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本息,A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涉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诉争合同条款约定目的,系为保证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白某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因此,白某未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仍属于违约。
实务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对于合同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但难免会有疏漏,难免对于某条款的理解会有争议,此时就要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目的等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