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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盗取亲戚保险柜数百万 男子犯盗窃罪获刑十一年

来源:北京法院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2-31

现在很多人经营生意愿意找亲戚、朋友、同乡做帮手,觉得更加熟悉,也更放心。然而,正是由于这种熟悉和信任,降低了人们的防范意识,为刑事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表弟在四年内多次盗窃表兄所经营酒店保险柜的案件。

  叶某和妻子俞某在北京经营一家酒店。2015年3月的一天,俞某发现存放在酒店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现金部分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通过酒店监控发现丈夫叶某的表弟倪某曾偷偷进入过办公室。开始时,俞某和叶某还觉得倪某算是一家人,不想把事情闹大,谁知仔细清点后他们发现事情远远超出想象。原来,自2011年7月起到2015年3月,近四年的时间里,倪某竟潜入办公室偷开开保险柜百余次,频繁的时候一个月就5、6次,总共盗窃现金230多万元。倪某为了存放这些钱专门开了一张银行卡,还利用这些钱在老家买车、买房、娶妻生子。

  后经俞某回忆,在倪某刚来酒店帮忙时,曾给过他办公室钥匙,而自己从保险柜里拿钱的时候,从不避讳倪某,倪某能够轻易窥探到密码。虽然叶某夫妇有时发觉保险柜的钱对不上账,但由于金额不是特别大,便没有重视。倪某归案后,他的父母卖了老家的房子,退还部分钱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盗钱款系酒店预收款和营业收入,经查该酒店系有限公司,叶某是酒店的股东,俞某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案的被盗对象是酒店,而非叶某、俞某个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106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不包括表兄弟。因此本案不属于盗窃近亲属财物的情况。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经营过程中需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取现金时应注意避开无关人员,规范使用保险柜、密码箱等物品,经常更换密码,对于亲属、熟人之间也要加强警惕,不要轻易将钥匙交与他人。临近年底,各类盗窃案件频发,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财产安全,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