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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系统故障 5888元咖啡机只卖88元?公司起诉确认合同撤销权 法院: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为必要 网络购物合同诉前实际已解除 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1-12

 200块买下价值2000元的雀巢胶囊咖啡机套装、88块买下价值5888元的Gran Maestria C520钛灰色咖啡机——这是2015年9月6日,上海浦东陈先生在北京雀巢奈斯派索咖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成功下单的2笔交易。当然,这并非是雀巢公司“跳楼价”大促销,而是因为系统故障引发优惠券“紊乱”,有人“趁虚而入”,于是产生了不少类似的订单。
   雀巢公司回过神来后发邮件给陈先生,取消了这2笔订单。因为知道自己违反规定使用优惠券,陈先生倒也没说什么。尽管如此,雀巢公司还是将陈先生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从司法层面确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撤销。
   近日,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雀巢公司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5年,雀巢公司推出200元的优惠券活动,官网页面显示“所有Inissia咖啡机(含黑色奶沫机)套装,购买时即可在结账页面减200元!备注:一个订单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哦!”
   同年9月6日19时03分许,陈先生在雀巢官网上下单,订购了1套Inissia D40黑色套装,含1台D40 Inissia黑色咖啡机和1台Aeroccino黑色奶泡机。这2件商品,官网上标注价格分别为1200元和800元。为了买这个套装,陈先生在订单中添加了9张Inissia咖啡机套装200元优惠券,实际支付价款200元。当日19时10分许,陈先生再次下单购买了C520 Gran Maestria钛灰色咖啡机,这件商品在官网上的标注价格为5888元。这次,陈先生在订单中添加了29张Inissia咖啡机套装200元优惠券,实际支付价款88元。
   随后,雀巢官网系统自动给陈先生的邮箱发送了确认订单的邮件。
   据雀巢公司介绍,2015年9月6日,由于官网技术问题,使得本应只在Inissia咖啡机套装中仅能使用一次的优惠券,不仅可被所有商品使用,还能被反复多次使用。
   当天,有网站发现并公布了这一技术故障,还发布了非正常链接用于违规订购。尽管雀巢公司在事发后及时将官网关闭维护,但还是有许多客户利用上述故障完成了下单,陈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2016年9月10日,雀巢公司再次向陈先生发送邮件:“一个订单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且单一促销活动不可与其它优惠同时享受。上述订单很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因此,根据Nespresso销售总则的规定,我们遗憾地通知您,您此次的订单为无效订单,已被取消。”2015年9月12日,雀巢公司向陈先生退还了两个订单的货款共计288元。
   尽管陈先生对此没有表示异议,不过考虑到官网故障期间有许多类似交易,为了避免可能的诉讼维权,雀巢公司还是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撤销。
   陈先生在书面答辩意见中表示,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被告表达过撤销合同的意愿,原告也未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过撤销合同,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两份合同均已解除,被告应不再具有撤销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雀巢公司的诉请。
【以案说法】
   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三种情形。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自始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取消订单邮件的法律性质。双方依约已经订立了两份网络购物合同。被告购物时多次使用约定仅能单次用于特定商品的优惠券,显属乘人之危的恶意行为,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原告预先设立的系统交易程序在被告下单后短时间内自动回复了确认订单邮件,对于订单是否符合优惠活动性质系统无法审查,故两份合同系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且无限制使用优惠券造成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款过于悬殊,对合同价格要素的重大误解在结果上导致合同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告有权撤销本案中的两份网络购物合同。
   不过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并非自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实现,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为必要。
而在2015年9月10日,原告已向被告发送“取消订单”的邮件,法院认为,其中的“取消”应作“解除”理解。该邮件可视为依据商务平台销售总则销售条款第6.3条计算错误之约定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的合同已于2015年9月10日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请求确认合同已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