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你的钱就是我的钱。可一旦关系破裂,这些钱是恋爱花费还是借款说得清吗?自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最近宁波北仑法院受理了多起当事人仅凭银行转账、无法提供借条就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其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此前为男女朋友关系,基于双方情缘关系发生,提交的证据也都是隐蔽性大、随意性大的“孤证”,审理难度相对较大。
是恋爱花费还是借款?
小陆是个90后,在一家培训机构当老师。小宋比她大几岁,在培训机构学习时认识了小陆。去年底,小宋突然把小陆起诉到法院,称两人是普通朋友,自己陆续借给小陆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对方账户,几经催讨也没能拿回欠款。小宋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没提供借条。
“我们曾经是男女朋友呀!”小陆得知自己被起诉后觉得委屈,她说两人恋爱后一起在外租房,为布置房间,一起去商场采购了家居物品、生活用品,还有几笔是节日或她生日期间,小宋主动送给她的用于购置名牌包包的费用。“我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怎么可能贪他这几万块?”小陆认为,这8万元是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
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小陆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他们曾经恋爱的证据,只说时间久了,分手时闹得不愉快,照片等证明都已删除。
小陆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两人曾经是恋人,也不能证明租房、购物等为双方的共同花销,法院认为,小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小宋这方还提供了录音证据,小陆在接听小宋律师电话时,提及“女朋友家里有点急事,找你借钱,分手很久了以后你还会来找她让她还钱”之类的话语。法院认为,既然说到了“借钱”,小陆又说转账是用于共同开销、自己收入稳定无需借款,两种说法自相矛盾。
因此,法院最后对两人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判令小陆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
“借”了钱出去反倒成了被告?
女子何某和男子陈某都是离异单身,经人介绍后接触了一段时间。何某到法院来起诉陈某的时候,也只是拿着几条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起诉状中,何某称,陈某“借”走了她的5万元迟迟不还。
但陈某说自己是做小生意的,平时喜欢身边多带些现金以备不时之需。两人走得近的时候,何某常常到自己的工作场所参观,有时会提及临时有事,便“借”走他的现金,如此这般“借”了几次后,又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部分。后来,两人没能谈成恋爱,自己也没有向何某索要部分未归还的欠款,谁知如今却反被对方拿着还款的转账记录告上了法院。
何某部分承认了陈某的说辞,但她坚持说自己没有拿过现金。陈某想要提供监控等视频资料,却发现早已被新的记录覆盖。
由于陈某始终无法提供女方拿走现金的证明,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请。
追求不成送的礼物还能要回来?
小彭今年二十出头,年纪轻轻,人也长得漂亮,追求她的男孩子不少,经常有人给她送这送那。小彭没想到,这些竟把自己推向了被告席。
原告就是曾经追求过她的男生小王。小王说,自己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小彭购买贵重物品的费用,小彭却从未归还。
小彭坦言确实接受了小王的多次转账,但她同时表示,小王当时正在追求自己。“聊天时候,只要我说到想买ipad、想换新手机,他都马上很主动、很积极地给我的支付宝转账,让我去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小彭说,她以为这些都是小王自愿送给她的,就高高兴兴地接受了。
在法官的主持下,小王和小彭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彭归还给小王1万元,小王撤诉。
提醒:最好出具借条或转账注明用途
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中,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条规定的出台方便了借贷当事人的维权,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曾为男女朋友等关系,那借贷关系事实的认定就难多了。转账凭证项下的款项,到底是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生活,或仅仅是对对方的赠与,亦或是“出借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款项的用途、目的难以查清,那么事实就难以认定。
法院提醒说,如果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还是出具借条最具说明力,可以避免大量不必要的麻烦。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也最好在“款项用途”或“备注栏”内注明用途,明确款项来往的原因和用途,防止因款项用途不明确或模糊不清造成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