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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无悔意 传播“法轮功”再获刑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2-06

 赵某某是缙云壶镇人。上世纪90年代,赵某某开始偷偷练习“法轮功”。2003年,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缙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仍然执迷不悟,消停了一段时间,又继续传播“法轮功”。

  经常在缙云壶镇镇集市摆摊的郑某证实,2015年六七月份,经常有一个六七十岁、头发很白、说话带壶镇口音的老人,到他的摊位上购买视频机及内存卡,付钱的时候还会用一些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宣传标语的零钱。经查,此人就是赵某某。

  证人柯某说,2015年下半年,他经常到赵某某家中拿“法轮功真相币”和“护身符”,有时候还会碰到其他人来拿“法轮功”宣传资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左右开始,赵某某多次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提供“法轮功”宣传小册子、“法轮功真相币”、“法轮功护身符”卡片等物品,传播、宣扬“法轮功”。赵某某还多次在缙云县壶镇镇的集市上,使用印有“法轮功”标语的“真相币”。

  2015年11月11日,警方在赵某某家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小册子、“真相币”、“法轮功”光盘等大量宣传物品。

  缙云县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而且曾因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在又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没收赵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材料等物品。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邪教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了相应的变化,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使我国打击邪教犯罪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如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到无期徒刑。同时,还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另外,在“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中,几乎都有骗取信徒钱财的情节,而这些钱财也成了支撑邪教组织运行的基础。如果这些钱财继续为邪教分子所用,打击效果就事倍功半。《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可以对邪教分子处以罚金,或者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进行没收,斩断他们的运行网络,强化打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