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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捺印被伪造 鉴定费用谁来出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2-08

 如今,贷款担保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伪造担保人签名捺印的情况也曾发生,可一旦诉诸法律,鉴定签名捺印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呢?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

  “我没有在《担保协议书》和《反担保(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也没有在签署合同现场,这是被人伪造的材料,担保公司没有审核,鉴定费就该他们出!”王某表示。

  “我公司从未要求王某做鉴定,这钱是他自己付的。且王某是某公司股东之一,签署合同过程中,我公司对反担保人都进行了审核,对伪造签字捺印的情况并不知情。”某担保公司辩称。

  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担保公司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王某是某公司股东之一,2012年12月,某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由该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其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某公司的几个股东与该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同意为某公司的担保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合同声明人(反担保人)一栏中有“王某”字样签名,上有捺印。后银行根据约定发放了足额贷款。

  贷款到期后,因某公司未如期还款,该担保公司于2013年6月代某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借款及利息。2014年3月,该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向某公司追偿,同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法院审理后,判令某公司偿还该担保公司本金加利息共计300多万元,并判令王某及其他反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对《担保协议书》和《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的签名和捺印申请鉴定,并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6000元。2015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签名笔迹不是王某书写,指印也不是王某所留。

  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4月,法院再审后判决,依法驳回该担保公司对王某的诉请,对王某提出由该担保公司承担鉴定费的请求,因超出原审起诉范围而未予审理。后王某单独就26000元司法鉴定费用向法院起诉。

  2016年11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签名非王某书写,指印不是其所留,该担保公司亦不能证明王某授权他人代签合同,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鉴于伪造行为是造成王某鉴定费损失的主要原因,而该担保公司未尽足够的审查义务是次要原因,在实际伪造人尚未查明,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担保公司对签名捺印被伪造是事先知情的情况下,判定该担保公司对王某的鉴定费损失承担20%责任,共计赔偿王某5200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衢州中院。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由该担保公司赔偿王某鉴定费损失26000元。

  法官说法:

  担保公司为何要承担全部的鉴定费呢?

  衢州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吴超英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担保公司在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时有义务核查签名和捺印人的身份信息,由于该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王某的签名和捺印被伪造,该担保公司存在过错。

  另外,该担保公司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最清楚,有义务说明伪造签名和捺印者身份,一审法院将证明伪造签名和捺印者是谁的责任分配给王某是不恰当的。应当由该担保公司举证证明他们已经完全尽到了审查义务,并及时提供伪造签名者信息。

  事后,该担保公司又以这份被伪造的合同为证据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对反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王某为了证明合同上的签名和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而申请鉴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损失与该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不说明签订合同情况,并且以上诉人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担保公司并无法定减轻赔偿责任之事由,故应赔偿王某鉴定费损失。